要遏制航空“诈弹”事件频发,可以考虑在法律规定上延长刑期,同时以明确的司法解释明晰什么样的“诈弹”行为即可称得上是“严重后果”,从而以制造威胁的重罪指控这些恐怖信息编造者
■李 龙
近日,全国三家航空公司5个航班收到炸弹威胁,多架航班被迫更改飞行计划。民航局有关人士证实,这几起炸弹威胁均为虚假威胁信息,警方正在追责。航空业内人士表示,在同一时间段、突发多起航班遭威胁,在中国民航史上罕见。
航空安全不是儿戏,虽然事后被证实系“诈弹”,但事前带来的担惊受怕心理和紧急应对措施却与炸弹无异。虚惊一场既消耗了巨大的公共资源,又是对公共秩序的严重干扰、对公共安全的极大危害。
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频发的航空“诈弹”威胁,警示我们必须要加大对此类事件的惩处力度,否则“狼来了”的“诈弹”游戏就会更频繁地发生。
近年来,航空“诈弹”屡屡发生,仅去年8月底到10月初短短42天内,就发生了5起“诈”机案,理由也是五花八门甚至荒诞离奇,有的自己迟到又不想误机,有的为阻止追债人乘飞机来讨债,有的因对机场安检不满而“泄愤”,有的则是为了在朋友中出风头……这些肇事者虽然没有真的实施恐怖破坏行为,但以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安全,一方面会对航空公司和乘客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类似这种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看似“有口无心”,实际上却潜藏着极大的威胁。因为航空安全关注度高、轰动效应强,很容易成为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发泄口,有时候很难界定威胁信息到底是炸弹还是“诈弹”。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是否有必要以恐怖罪名,严惩航班“诈弹”制造者,很值得思量。
然而,一个尴尬的事实是,无论是法律规定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航空“诈弹”的惩处力度都过于软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也规定,编造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规定本身就不够严厉,何况在司法实践中,因“严重后果”而严惩的案例又少之又少,比如说,2012年10起“诈弹”事件的肇事者,在航班起飞前,谎称携带爆炸物的,多被处5~10天行政拘留,罚款500元;在航班起飞后,进行虚假威胁的,目前还没有超过5年的判罚。而在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等国,类似行为可判高达20年刑期甚至终身监禁,此外还要承担数额不小的经济赔偿,像英国一名18岁的女孩因“诈弹”电话最终被判赔偿每一位乘客1万美元。
要遏制航空“诈弹”事件频发,可以考虑在法律规定上延长刑期,同时以明确的司法解释明晰什么样的“诈弹”行为即可称得上是“严重后果”,从而以制造威胁的重罪指控这些恐怖信息编造者;其次还应从民事上追究他们的责任,让其承担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最后,可考虑将那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嫌疑“恐怖分子”列入民航“黑名单”,让他们从此之后与天空无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