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应长春盗车杀婴案判赔低:不能二罚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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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应长春盗车杀婴案判赔低:不能二罚嫌犯

发布时间:2013/6/14  浏览数: 1307 次  浏览字体:[ ]
  

  据新华社电 吉林长春“盗车杀婴”案被害婴儿父亲日前向法院正式递交了上诉状,对一审判赔1.7万余元不满。“我上诉,也是想让今后有我类似遭遇的人,不再遇此法律困局。”被害婴儿父亲许家林说。

  众多法学专家指出,按最新实施的司法解释,其终审仍可能得不到满意结果。

  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引起广泛关注的长春“盗车杀婴”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喜军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1.7万余元。关于许家林主张的死亡赔偿金35万余元,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已不再包含此项,缺乏保护依据,不予支持。许家林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200万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受到犯罪侵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不予保护。

  众多专家指出,最新司法解释与民事的《侵权责任法》相悖。《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另一方面,刑事司法解释又明确,“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造成了这样一种悖论,不构成犯罪的生命健康侵权,应给予精神赔偿,而造成更大精神损害、成立犯罪的生命健康侵权,反而不支持精神赔偿。

  为此,13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对于为何只保障民事而不保障刑事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胡云腾解释,对于刑事犯罪,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被告人已受到了很严厉的惩罚,再让其承担过重的民事赔偿,有“二罚”之嫌。对于民事侵权,主要体现的是民事责任,因不涉及刑事,因而依法给予保障。

  专家希望,有关部门能在充分调研基础上作出适当的修改和调整,切实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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