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了一些极为“奇葩”的“闹庭”现象—在法庭上一方律师或当事人不针对对方当事人,而是针对法官、法庭,进行“死磕”或者“胡搅蛮缠”,使庄严肃静的法庭,出现了极不和谐的声音。在这种表达方式之下,可能导致纠纷解决无视法定程序和规范,纠纷的解决依据不再是法律而是权力和情感,这将严重干扰司法活动。律师为啥会“闹庭”?微信公众号“舆论热点”总结出“闹庭”现象背后的五大原因。以下为全文:
根据刑事诉讼原理,控辩双方是平等对抗关系,而法庭是居中裁判的角色。因此,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唇枪舌剑”“短兵相接”是司法常态,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出现的“闹庭”现象,却反映出辩审之间的冲突。目前,这一现象正呈现出不断加剧的势头,其背后的诱因和深层次社会根源值得探究和反思。
1、个别律师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较低,以“闹庭”为手段争取生存空间
除司法程序存在问题之外,部分律师辩护能力不佳、法律素养较低,企图利用干扰庭审秩序等手段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而弥补自身缺陷,扭转不利局面。
一些“死磕”律师不分案件具体情况、不顾及语境变化,“为了死磕而死磕”,树立“为权利而斗争”的脸谱化形象;个别律师则是希望通过新闻炒作和“标新立异”,扩大自己和律所的知名度,提高业内名声;更有个别不良律师打着“维权”的名号,进行敲诈勒索,从中谋取经济利益,已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种种乱象折射出我国律师群体良莠不齐、监管乏力的现状,也为相关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
2、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律师辩护权利未得到充分尊重
在当年的贵州小河案中,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观看完庭审录像后分析,该案庭审秩序之所以出现“失控”的现象,除律师自身的辩护策略和态度问题之外,更多反映出主审法官能力的不足,例如“不让律师讲话,或者说与本案无关,或者说是重复发言,举手不理你,要求发言被驳回,强行说就被逐出”。
应该说,这一观点代表了绝大多数律师的感受。部分基层法院的法官缺乏法律知识背景,业务素养较低,驾驭庭审的能力不高,对律师的意见视而不见,严重影响庭审质效。而作为司法审判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律师的辩护权未得到充分保障,无法进行有效的举证、质证等工作,势必引发律师群体的抵制和不满。
如何在规范律师不当行为的同时也能够保障律师对法官的侵害权利行为进行有效的申诉和约束,也是目前律师对立法和司法部门提出的核心需求。
3、庭审存在程序违法和司法干预问题是引发律师“闹庭”的“导火索”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军在谈论律师“闹访”现象时曾称“更多的案件,是因为程序上欠公正,该做的没有做,包括对律师的一些不公正的情况”。从近年来律师们“闹庭”的案件来看,大部分都涉及司法机关程序违法的问题。
例如,“北海案”涉及律师会见被告人权利被剥夺、庭审未启动“排非”程序等问题;“小河案”在法院管辖权、检察院和法官回避、证人出庭等问题存在争执;江西桂松案的刑讯逼供、取保候审等问题;吴昌龙案的“超期羁押”问题,这些办案和审理程序中出现的漏洞和问题往往会成为律师批评的口实和“死磕”的对象。
另外,律师闹庭往往出现在重大敏感案件审理中,外部力量尤其是行政权力不当介入司法,导致法院审理不能独立,未判先定,庭审徒具形式意义,也致使律师因“抗争”而频频“揭竿而起”。
4、司法体制改革与辩护发展趋势脱节
对于近年来出现的“闹庭”现象,不少法学学者提出,这与司法体制的滞后也存在密切的联系。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7年修订之后,明确庭审方式由纠问式向抗辩式转变,但审判制度改革和司法理念的改变与程序辩护的变化并不同步,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观念与实际操作中仍带有纠问式色彩,不能适应抗辩式庭审,尤其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律师对于证据和庭审程序的辩护,并未在法庭上得到回应。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所指出,我国律师事业在发展,在辩护方式上也与国际司法趋势接轨,但司法体制却没有相应发生变化,即便是在存在明显的刑讯逼供和程序违法的案件中,也没有在庭审上取得实体上的纠正。
这也让各界呼吁推进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期待日趋强烈。
5、“闹庭”折射司法公信之失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正的缺失往往引发舆论强烈的不满和反抗。
现实中出现的司法腐败、枉法裁断现象以及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的赵作海案、呼格案、聂树斌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也严重动摇司法队伍的法律权威以及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与此同时,公权力的滥用和政府诚信危机,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也让民众维权活动日益高涨。
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导致民众“信访不信法”的思想根深蒂固,这也成为律师“闹庭”、蔑视法庭权威的社会根源所在。
在相关法律规范尚且无法取得突破的情况下,提高律师以及民众的法律素养,同时推进司法改革进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畅通律师权利救济途径不失为现阶段的有力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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