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姜亚春律师承办套路贷案件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姜亚春律师承办套路贷案件

发布时间:2018/11/9  浏览数: 1743 次  浏览字体:[ ]
  

案情简介:

   近日,宿迁市沭阳县一犯罪嫌疑人涉嫌套路贷被沭阳县公安局采取拘留措施。后家人依法委托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办理此案。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承接此案后,姜亚春律师依法多次前往沭阳县看守所予以了会见,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对于什么是套路贷,套路贷的危害与后果,以下予以阐述。希望通过对套路贷的了解警示大家误入歧途。

什么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扫尾”,被害人很容易上当,警方提示市民尽量通过正当渠道贷款,特别要警惕“空白合同”。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性质属性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社会影响: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卖车、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套路贷涉嫌的罪名: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套路贷有可能会涉及的罪名包括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如果有绑架或非法拘禁行为会触犯其他罪名。

个人建议:目前套路贷案件属于重点打击案件,社会上的房贷组织应该予以收敛,否则如果受害人选择报警,则不仅贷款无法收回,有可能自身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是本案所涉及的套路贷案件相关资料,案件如有进展,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将予以跟进。

   姜亚春律师13013900543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