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机构: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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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亚春律师
宿迁市宿城区律师大厦10楼
办理刑事案件多的辩护律师都知道会见是一名律師办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会见是贯穿于刑事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中的,其中包括了非常重要的首次会见以及庭前会见。
从辩护律师第一次接受委托开始,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或是到了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都承担着会见的任务。即便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更主要的工作是阅卷,审判阶段更主要的工作是出庭辩护,但这些都是在各个不同的阶段辩护律师所进行的相应的工作,唯独只有会见工作,是贯穿于刑事案件办理的整個程序中。因爲会见可能是在偵查阶段,也可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能是在审判阶段。所以根据委托时间不同,首次会见可能发生在上述的任何一个阶段。
如果当事人处于被羁押状态,那么会见时需要递交什么手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必须要递交辩护律师证、辩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会见介绍信,就是事务所的介绍信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没有“等”字,即是明确规定了只要凭借这个“三证”就可以会见。但是我们经常会发现有些看守所会要求辩护律师递交亲属关系证明。比如说如果委托人和被羁押人是夫妻关系的就需要提供结婚证,如果委托人和被羁押人是亲子关系的需要提供户口本,甚至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这些其实都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三证之外的一个附加条件。这些超过法律规定的做法实际上严重侵害了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建议我们辩护律师可以去争取自己的权利,进行投诉或者是反映。
但是如果辩护律师去外地办案的话,考虑到会见的效率问题,南京刑事律师觉得还是需要带全一些看守所可能设置的种种手续,比如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甚至有一些看守所,要求辩护律师提供身份证在进门时换取看守所出入证。虽然是超出法律规定之外,虽然很繁琐,但是如果是身处外地,为了节省时间、提高会见效率,南京刑事律师建议要进行相应准备。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已经不需要经过办案部门的批准。但是要注意,有三类案件除外。这三类案件在侦查期间的会见需要经过经办机关的批准,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以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前面两类犯罪,实务中可能辩护律师接触比较少,也相对好理解。需要我们特别认识的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怎么去界定这个“特别重大”?
以前一些地区会认为“特别重大”是指的涉嫌贿赂犯罪的金额在五十万以上就能认定为特别重大,但是现在新的司法是司法解释出台以后,目前对“特别重大”一般界定为涉嫌的金额是三百万以上。之前和几位刑事辩护辩护律师有过交流,对这类案件在会见实务中会碰到个别办案部门去曲解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法律规定关于贿赂犯罪案件的定义,从而将贪污案件也列入需要批准的范围。但南京刑事律师认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一定仅仅只限于贿赂犯罪案件而不包括贪污犯罪。
关于会见的人员,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规定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一人就可以进行会见。如果说案件由一人会见确实可以提高效率并且很方便,但是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如果是在首次会见的时候或者是前几次会见的时候,还是建议除了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一人以外,在会见时最好带上其他合办的辩护律师或实习辩护律师进行共同会见了。为什么呢?主要有以下的几点的理由:第一点,如果两人会见,那么一名辩护律师可以负责问,还有一名辩护律师可以进行记录。这样两名辩护律师可以相互配合,提高效率。第二点,一旦遇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翻供、串供的情形,两人会见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被诬陷。两名辩护律师各自是彼此的证明。第三个,就是两名辩护律师会见对安全问题上能起到保障作用。比如说辩护律师会见的时候需要上洗手间或者是会见结束的时候需要走很远去叫工作人员带回还押,如果有两名辩护律师在就可以防止把犯罪嫌疑人一个人留在会见室。所以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安全问题上考虑的话,也建议进行两名辩护律师会见。
从整个案件办案流程上来讲,完整的一个案件办理下来,会见的次数应该是至少是在四次以上:会见一般在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接受委托后是首次会见。如果案件刚刚在侦查阶段,那么侦查阶段有一次会见,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拿到起诉意见书、阅卷以后再去会见一次,案件到了法院的审判阶段以后,辩护律师看到起诉书也要再去会见一次,案件宣判完,那么辩护律师还要进行回访,要听取被告人是否上诉的意愿。但是南京刑事律师认为,会见不仅仅是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去沟通案件本身的问题,会见本身还可以带有慰问性质。所以,南京刑事律师认为辩护律师还可以在节假日前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日的时候,专程去会见,体现出辩护律师对被羁押人的一种关怀,让其感受到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