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经控辩双方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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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经控辩双方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

发布时间:2018/11/30  浏览数: 1765 次  浏览字体:[ ]
  

     对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应当随卷提交法庭,辩护人可否查阅、复制等问题,在近年来的刑事案件审判和辩护过程中,争议屡屡出现。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颁行(2018年1月1日起试行),应该说在司法解释层面是没有争议了:那就是应当提交,不需要辩护人申请,检察院在起诉的时候就应当主动向法院随案卷提交。具体分析如下:

  《庭前会议规程》第十四条 经控辩双方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

  分析:也就是说,只要辩方申请,就可以有针对性的播放讯问录音录像,那显然,这一规定的潜台词就是讯问录音录像已经提交到了法院,不然这一规定的用词就会是法院首先要调取。

  《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分析:根据这一条,讯问录音录像是可以作为辩方申请排非时的用以证明存在非法取证的材料提出的,辩方怎么得到讯问录音录像?那只能是从检察院或者法院阅卷得来。如果是在起诉到法院后才接受委托的,那就只能是从法院阅卷得知。这也表明,讯问录音录像只能是已经由检察院随卷移送法院了。

  第十三条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控辩双方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

  分析:这一规定的解读与此前《庭前会议规程》第十四条相同。

  第二十一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讯问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材料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关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分析:这一条规定的是已经提交的,可以直接申请法庭播放;没有提交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法院审查认为与证据的收集合法性有关的,应当调取。而讯问录音录像,一般都是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关的,依此规定,法院应当调取。

  第二十二条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二)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对每一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否全程不间断进行,是否有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三)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同步制作。录音录像是否自讯问开始时制作,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是否与讯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四)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第二十六条 经法庭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一)确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二)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分析:以上两条规定,显然都是以讯问录音录像已经向法庭提交为前提。且并不需要辩护人申请。如果讯问录音录像都没有提交到法院,或者讯问录音录像是可以由检察院自行决定是否提交法庭的,那这两条规定就没有必要存在。

  《法庭调查规程》五、认证规则

  第五十条第二款 法庭应当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分析:如果讯问录音录像没有向法院提交,法庭怎么进行审查?因此,根据这一条,不但是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之中,即便是在对案件事实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认证的时候,也需要结合讯问录音录像进行全面审查,如果检察院没有将讯问录音录像提交法院,法庭如何审查?

  综上,在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颁行之后,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应当将已经存在的讯问录音录像随案移送法院。

   执业机构: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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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亚春律师

   宿迁市宿城区律师大厦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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